关于送达福州尼携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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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尼携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尼携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0〕20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0〕204号
福州尼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2YLLG99J)
我局于2019年8月16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珠中村16号进行实地调查,查无下落。法定代表人兼办税人员林*电话为停机,财务负责人雷*玉,均无法联系。
(二)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价税合计124652650.56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88份,价税合计103635360.41 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
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回流到受票单位相关人员银行账户的情况。
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依照相关税收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4652650.56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的18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635360.41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