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应税合同类型及计税基数?
留言时间:2020-09-21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应交印花税的购销合同只包含书立合同么?
集团公司内部不同法人主体间销售商品但未签订购销合同的是否需要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2、零售批发企业销售合同印花税的相关规定及文件?
例如,电力公司与用电消费者个人之间的销售印花税不需要缴纳么?那么对应零售企业销售给你个人消费者的部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吧?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书立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立合同人应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如集团内部不同法人主体间,实际已发生购销业务并开具发票,但未签订合同,如有相关的要货成交单据,也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如零售批发企业实际发生购销行为,对书立的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计算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未签订购销合同,但有相关要货单据的,也需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另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规定:“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二、......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