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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企业购入不动产新老项目划分

1企业购入不动产新老项目划分

留言时间:2020-09-17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为贸易类企业,2019年购入二手不动产,这个不动产为2014年3月建造完成。现我公司需要将此不动产进行出租,如何划分不动产的新老项目时间?具体文件是什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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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您所属情形,取得时间按照您购进不动产时间确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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