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加工的砂石料是否交纳资源税
留言时间:2020-09-17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利用房屋拆迁后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通过破碎、分离、重塑等技术手段制成再生砂、混凝土骨料,在2020年8月31日前是否需要交纳资源税,在2020年9月1日以后是否交纳资源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因未涉及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开发应税资源,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不论是在2020年8月31日前还是之后,均不征收资源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