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泉州市,土增税清算,人防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写信人: 郑**
咨询时间: 2020-09-10
回复时间: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10
留言内容:
在泉州市区,房地产企业有一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产权人防车位是否作为非住宅进行清算?无产权人防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销售无产权车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对应成本、费用不可分摊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