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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有一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产权人防车位是否作为非住宅进行清算?无产权人防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标  题: 泉州市,土增税清算,人防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写信人: 郑**

咨询时间: 2020-09-10

回复时间: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10

留言内容:

在泉州市区,房地产企业有一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产权人防车位是否作为非住宅进行清算?无产权人防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销售无产权车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对应成本、费用不可分摊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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