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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漳浦县退买卖商品房契税办法

标  题: 关于漳浦县退买卖商品房契税办法

写信人: 徐**

咨询时间: 2020-10-14

回复时间: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0-20

留言内容:

本人原先在漳浦县佛昙镇买了一套商品房,后因纠纷退房,可是当时交的公维金和契税,至今时隔半年之久还没有还给我。请说明一下是流程问题还是什么原因?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或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的,可以申请退还契税,可前往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材料如下:1、 《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 4份;

2、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份。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另需提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份。

房屋维修基金不属于税务部门征收,具体退还事项可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核实。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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