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印花税

福建省税务局:印花税

标  题: 印花税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1-09-30

回复时间: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0-12

留言内容:

我司为代建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协议,约定由我司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工程有关的合同洽谈、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将工程款直接拨付给参建单位,发票由参建单位直接开具给项目建设单位。 我司(代建单位)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印花税已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实际结算金额缴纳。 请问项目建设单位已承担缴纳该印花税后,该印花税纳税义务是否完成?或者需由代建单位缴纳该印花税,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退回已缴纳印花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因此,如贵公司与参建单位签订的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由立合同人按合同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如签订的是建筑工程代建合同(受托方根据委托方要求与第三方建设单位沟通,进行建设需求指导)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