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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创投基金收益,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创投基金收益,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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