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减免了个体工商户两个月的租金,已享受了减免个体户租金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之后又减免了服务业小微企业一个月租金,是否可以再享受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一、不动产出租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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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免税额按减免租金的总额和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或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叠加享受。”
因此,纳税人应以减免租金的总额和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孰低值,扣除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和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享受的减免税额,如有余额的,再按余额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