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盈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认定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非盈利慈善组织(由市民政局批准设立)为了捐赠款项公益的最大化,将捐赠款项借市财政局名下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增值保值,所产生的的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扶贫救济、教育、卫生、敬老等领域慈善公益事业。请问这笔利息收入是否列入免税收入,是否认定为免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非营利组织取得的该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