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江市元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关税务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9日16时4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元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335732166C)
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稽罚告(2020)20号),你公司因无法联系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1月9日
联系人:曾辉东 蔡彦泓 联系电话:0595-22115389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直属大楼1011室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稽罚告〔2020〕20号
晋江市元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335732166C)
对你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经查,根据晋江市公安局反馈的“8.23专案”提供的案情线索相关证据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调查取证资料,认定你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通过购买出口报关单信息,利用外商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申报为自己公司自营出口货物进行假报出口、无货物交易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成立“套厂”生产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港杂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国内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物流发票来虚构货物流、虚构销售客户和伪造销售合同、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虚构资金交易流水并形成资金回流等手段虚构出口业务,用于申报骗取出口退税,共涉及27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涉及出口金额4369146.80美元,其中有26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出口业务已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间向管征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申报退税3948130.64元,对应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55份,已退税款3218019.50元,未退税款730111.14元(其中有1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号371120190110051467未申报退税)。详见附表:
申报退税情况表(税乎网略)
你公司以上行为已构成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
(二)主要证据材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晋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案件证据资料〔包括《关于对晋江善达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协查的函》(晋公经侦 [2020]1号)、《起诉意见书》(晋公(经侦)诉字[2020]00051号)、《泉州晋江8.23骗取出口退税立案决定书》(晋公(经侦)立字[2019]00178号])、对涉案团伙成员的《讯问笔录》供述(刘青云、苏安宁、傅隽彦、吴诗瑶、罗高能、刘金龙、张贻属、江小妹、洪金练、赵庆军、王婉新、刘贤锦、张金锉等)、江小妹向公安机关提供盖有晋江市元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代理报关委托书、空白A4纸以及用于卖单的晋江市元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扫描件等〕、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晋江市元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关代码3505964774)退税情况说明》、你公司提供的有关账证及备案资料(包括代理协议、出口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货物签收单、出口报关单、资金往来流水、银行对账单等)、你公司对公账户(本币、外币)及出口供货企业银行账户查询资料以及对相关涉案人员个人卡进行查询比对形成的《资金付款转账回流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除向你公司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3218019.50元外,拟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停止你公司出口退(免)税资格三年。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