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购进加工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适用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另外,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