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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电动车,是否可以减按0.5%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电动车,是否可以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另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2号)第二条规定:“二手车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因此,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电动汽车,可以减按0.5%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电动自行车,不可以减按0.5%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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