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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销售健身卡,但尚未确定启用时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纳税人销售健身卡,但尚未确定启用时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销售健身卡,但尚未确定启用时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十一)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销售健身卡,即使尚未确定启用时间,可以在售卡时按照“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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