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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关于福州戈特尔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福州戈特尔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1日08时5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福州戈特尔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戈特尔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已对你公司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我局检查人员到你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均未能找到你公司,且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文书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25号

  当事人:福州戈特尔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2TEPU5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宁泽彪(公民身份号码:140522XXXXXXXX623X)。

  财务负责人:宁泽彪(公民身份号码:140522XXXXXXXX623X)。

  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东侧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3号楼3层06办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转办函》(榕税稽选转〔2019〕064号)的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检查人员刘用佑、黄敏于2020年1月3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一〔2020〕5号)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对福州戈特尔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2TEPU5J)属期为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TEPU5J;开业(设立)日期:2015年9月2日;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2015年10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发现问题及证据

  广州海关缉私局下发线索对应的海关报关单25份,金额合计16511973.89元,退税合计2146556.62元。涉及两家上游企业(深泽县鑫盛毛刷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益亨毛刷制品有限公司),经核实两家企业已注销。

  检查人员于2020年1月3日对你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一〔2020〕5号),由你公司人员柯佳惠签收。检查人员在送达检查通知书时要求你公司提供涉案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备案单证,你公司到期未提供也不申报且电话联系不上(已停机)。检查人员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东侧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3号楼3层06办公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查询物业,你公司于2018年9月入驻该场所并开始缴交各项费用,直到2020年4月以后就搬离该场所并停止缴交各项费用。检查人员对你公司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0〕01005号),要求你公司提供2015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所有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备案单证,均退件无人签收。检查人员依法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0〕01005号),自公告之日起已期满30日,视为送达,你公司仍未提供2015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所有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及所对应的备案单证共计310单。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款规定“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2015年9月-2018年12月海关报关单及报关单信息对应的备案单证(详见未提供单证一览表),对应增值税发票涉及的退税款25564098.64元不予退税,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退税额25564098.64元。

  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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