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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提供车辆并配备驾驶员,用于运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车辆并配备驾驶员,用于运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5时55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六)计税方法。

……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

因此,纳税人提供车辆并配备驾驶员,用于运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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