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2019年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但没有进行加计抵减,是否可以在2020年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15时55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2019年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但没有进行加计抵减,是否可以在2020年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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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纳税人2019年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但没有进行加计抵减,可以在2020年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