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0-12-10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时期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时期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问: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问: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当月生效或者次月生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能次月生效。
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对行业有限制?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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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因此,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外,其他行业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均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什么时候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需要更换防伪税控设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因此,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问: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控开票软件是否需要进行升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因此,转登记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之前领购过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是否需要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需要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