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12-09
回复时间: 2020-12-15
发布时间: 2020-12-15
留言内容:
您好!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12月发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应明确为两点1、收到购房人一次性付款的购房款的当期(先开票的则以开票的当期为先)。2、收到银行打来的按揭尾款的当期(先开票的则以开票的当期为先)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时间应该确定收入的应在当期做纳税申报处理,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立即更正调整。请问这与福建省国税局货劳处《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有关问题解答(二)》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相符合吗?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为您转办工单核实,待工单回复后将及时为您反馈。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