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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的扣除

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的扣除

留言时间:2020-12-14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7年买入一处房产,开发商当时开的是普票,2020年经协商后冲销原发票重新开具专票,现在房子转让土地增值税每年5%的加计扣除是按2017年计算,还是按新开票的时间计算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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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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