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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标  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12-09

回复时间: 2020-12-21

发布时间: 2020-12-21

留言内容:

您好!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12月发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应明确为两点1、收到购房人一次性付款的购房款的当期(先开票的则以开票的当期为先)。2、收到银行打来的按揭尾款的当期(先开票的则以开票的当期为先)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时间应该确定收入的应在当期做纳税申报处理,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立即更正调整。请问这与福建省国税局货劳处《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有关问题解答(二)》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相符合吗?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预缴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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