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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福州市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标  题: 福州市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0-12-16

回复时间: 2020-12-22

发布时间: 2020-12-22

留言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请问目前福建省(福州市)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目前,我省暂无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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