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捷兴致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11时0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捷兴致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捷兴致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62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62号
福州捷兴致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G8KE4Y):
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雄江镇安岭村35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身份证号码:350102XXXXXXXX2415)、财务负责人(陈某萍,身份证号码:350521XXXXXXXX7528)、办税人员(陈某萍,身份证号码:350521XXXXXXXX7528)。
(二)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共计开具997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9090736.55元及代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0935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997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代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关于送达福州柏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11时0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柏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柏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61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61号
福州柏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N6GQXM):
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白金工业园区陶瓷科技孵化器)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中央第五街A座1102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娜,身份证号码:350623XXXXXXXX0528)、财务负责人(王某林,身份证号码:350424XXXXXXXX0534)、办税人员(赵某娜,身份证号码:350623XXXXXXXX0528)。
(二)你公司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99份,价税合计81053797.69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99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关于送达福州卓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8时4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卓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卓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78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78号
福州卓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NTNH3G):
我局于2018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雄江镇梅雄村102号-4号)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州东二环泰禾广场二期SOHO-C3-2316室)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身份证号码:420682********152X)、财务负责人(方*钰,身份证号码:350881********0027)、办税人员(方*钰,身份证号码:350881********0027)。
(二)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06份,其中作废95份,正常开具611份,正常开具发票金额54169345.17 元,税额1625079.80 元,价税合计55794424.97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无作废发票,发票金额1835398.05元,税额55061.95元,价税合计1890460.00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6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及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送达福州柊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8时4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柊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柊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75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75号
福州柊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HUTM2Q):
我局于2019年9月2日对你公司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黄石村25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苟*,身份证号码:513002********8544)、财务负责人(苟*,身份证号码:513002********8544)、办税人员(苟*,身份证号码:513002********8544)。
(二)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86份,其中作废27份,正常开具159份,正常开具发票金额13473507.57元,税额404205.13元,价税合计13877712.7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无作废发票,发票金额3883495.20元,税额116504.80元,价税合计4000000.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6932038.84元,税额207961.16元,价税合计7140000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15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及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送达福州翔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8时3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翔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翔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79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79号
福州翔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237NM64):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学堂片155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群,身份证号码:350126********1844)、财务负责人(陈*群,身份证号码:350126********1844)、办税人员(陈*群,身份证号码:350126********1844)。
(二)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发票金额1164355.35元,税额34930.65元,价税合计1199286.00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送达福州实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8时3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实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实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80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80号
福州实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237Y9XC):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公司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学堂片155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彪,身份证号码:350126********1812)、财务负责人(陈*彪,身份证号码:350126********1812)、办税人员(陈*彪,身份证号码:350126********1812)。
(二)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发票金额858965.06 元,税额25768.94 元,价税合计884734.00 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送达福州麦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8时3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麦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麦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73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73号
福州麦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N1888J):
我局于2018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后垅村后垅26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淼,身份证号码:350121********7212)、财务负责人(赵*娜,身份证号码:350623********0528)、办税人员(赵*娜,身份证号码:350623********0528)。
(二)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71份,其中作废35份,正常开具536份(其中负数发票8份),正常开具发票金额43135519.43元,税额1294065.43 元,价税合计44429584.86 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53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送达福州宏章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8时3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宏章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宏章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74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74号
福州宏章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2YP2PG34):
我局于2019年1月9日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白汀村村部)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号码:350105********151X)、财务负责人(方*钰,身份证号码:350881********0027)。
(二)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30份,其中作废43份,正常开具87份,正常开具发票金额43327715.53元,税额1299831.47元,价税合计44627547.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其中作废26份,正常开具105份,正常开具发票金额9552178.62元;税额286565.36元,价税合计9838743.98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8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及1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送达福州恒鑫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8时3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恒鑫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恒鑫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76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76号
福州恒鑫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23J9859):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公司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后垅村78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莺,身份证号码:350182********4324)、财务负责人(林*莺,身份证号码:350182********4324)、办税人员(林*莺,身份证号码:350182********4324)。
(二)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金额247475.73元,税额7424.27元;价税合计254900.00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送达福州宝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8时2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宝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宝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81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81号
福州宝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NTXT5P):
我局于2018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雄江镇西山村26号)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州东二环泰禾广场二期SOHO-C3-2316室)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身份证号码:420682********152X)、财务负责人(方*钰,身份证号码:350881********0027)、办税人员(方*钰,身份证号码:350881********0027)。
(二)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开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32份,其中作废109份,正常开具323份,正常开具发票金额27022042.62元,税额810660.98元,价税合计27832703.6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无作废发票,发票金额514563.11元,税额15436.89元,价税合计530000.00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3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及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送达福州置烨溶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7时5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置烨溶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置烨溶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榕税一稽处【2020】455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55号
福州置烨溶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2YL60N04):
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黄石村6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喜平(身份证号:350125XXXXXXXX0318)、财务负责人:雷灿玉(身份证号:352230XXXXXXXX2445)、办税人员:刘喜平(身份证号:350125XXXXXXXX0318)。
(二)你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开具发票金额143116968.61元;税额4270532.06元;税控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92份(其中4份为红字发票,与另4份蓝字发票对冲),开具发票金额104310384.5元;税额3129311.38元;合计开具发票288份,金额247427353.11元,税额7422820.59元,价税合计254850173.70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2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送达福州彭就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7时5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彭就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彭就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榕税一稽处【2020】471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71号
福州彭就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HQA43R):
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对你公司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白金工业园电子商务创业园)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同就:(身份证号:350125XXXXXXXX0054)、财务负责人:黄文光(身份证号:431023XXXXXXXX2414)、办税人员:黄同就(身份证号:350125XXXXXXXX0054)。
(二)你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为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开具发票金额16698870.35元;税额500966.11元;税控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2份,开具发票金额20039479.72元;税额601184.32元;合计开具发票65份,金额36738350.07元,税额1102150.49元,价税合计37840500.56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送达福州朝武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7时5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朝武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朝武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榕税一稽处【2020】457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57号
福州朝武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HQ6X53):
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对你公司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白金工业园电子商务创业园)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武:(身份证号:431023*********2131)、财务负责人:(李*升(身份证号:431023********2115))、办税人员:曹*武(身份证号:431023*********2131)。
(二)你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开具发票金额9,058,846.76元;税额271765.41元;税控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6份,其中作废13份,未作废93份,开具发票金额43,491,855.64元;税额1304755.67元;合计开具有效发票106份,金额52,550,702.40元,税额1,576,521.07元,价税合计54127223.47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送达福州鎏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7时0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鎏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鎏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68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68号
福州鎏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HNB76D):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后垅村25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身份证号码:350423XXXXXXXX6517))、财务负责人(王某林,身份证号码:350424XXXXXXXX0534)、办税人员(王某林,身份证号码:350424XXXXXXXX0534)。
(二)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01452.50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4日
关于送达福州园碧柳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7时0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园碧柳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园碧柳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51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51号
福州园碧柳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KJ0B4F):
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后垅村后垅62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身份证号码:352202XXXXXXXX6314)、财务负责人(陈某键,身份证号码:350111XXXXXXXX0336)、办税人员(陈某键,身份证号码:350111XXXXXXXX0336)。
(二)你公司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价税合计8059759.06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4日 关于送达福州玛恒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7时0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玛恒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玛恒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52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52号
福州玛恒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KJ75XE):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后垅村后垅88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身份证号码:352202XXXXXXXX6314))、财务负责人(郭某军,身份证号码:431023XXXXXXXX2713)、办税人员(杨某,身份证号码:352202XXXXXXXX6314))。
(二)你公司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价税合计4297807.00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4日 关于送达福州霖梧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5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关于送达福州霖梧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霖梧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67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67号
福州霖梧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HR9H62):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后垅村30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身份证号码:350423XXXXXXXX6517)、财务负责人(王某林,身份证号码:350424XXXXXXXX0534)、办税人员(王某林,身份证号码:350424 XXXXXXXX0534)。
(二)你公司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份,价税合计15894411.01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关于送达福州忒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5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关于送达福州忒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忒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87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87号
福州忒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20RW36E):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公司2018年08月2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台鼎村30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身份证号码:350121********522X)、财务负责人(王*恒,身份证号码:520203********3215)、办税人员(王*恒,身份证号码:520203********3215)。
(二)你公司2018年08月2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611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436445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8日
关于送达福州态盛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4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关于送达福州态盛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态盛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89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89号
福州态盛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Y4J19T):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公司2018年08月07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前坂村33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清,身份证号码:350122********3834)、财务负责人(朱*清,身份证号码:350122********3834)、办税人员(朱*清,身份证号码:350122********3834)。
(二)你公司2018年08月0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7506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价税合计7226552.48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公司开具的8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8日
关于送达福州启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4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关于送达福州启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启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83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83号
福州启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310602680U):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公司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四宝街23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聪,身份证号码:431023********2738)、财务负责人(李*聪,身份证号码:431023********2738)、办税人员(李*聪,身份证号码:431023********2738)。
(二)你公司2018年0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83份,价税合计93348257.52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98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送达福州麦弗伦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4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关于送达福州麦弗伦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麦弗伦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86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86号
福州麦弗伦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Y4GF4E):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公司2018年08月07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四宝街23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身份证号码:520203********0031)、财务负责人(江*,身份证号码:520203********0031)、办税人员(郑*容,身份证号码:350123********1524)。
(二)你公司2018年08月0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55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2份,价税合计21270688.42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公司开具的25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8日
关于送达福州靖清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4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关于送达福州靖清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靖清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84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84号
福州靖清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Y7YC2A):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公司2018年08月16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四宝街23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身份证号码:350521********7855)、财务负责人(牟*清,身份证号码:620422********741X)、办税人员(牟*清,身份证号码:620422********741X)。
(二)你公司2018年08月16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03份,价税合计77547010.13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90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送达福州赤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4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关于送达福州赤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赤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85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85号
福州赤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K3AUXR):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公司2018年04月02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后垅村后垅18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快,身份证号码:350121********0357)、财务负责人(郭*军,身份证号码:431023********2713)、办税人员(陈*键,身份证号码:350111********0336)。
(二)你公司2018年04月02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2254816.8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7份,价税合计1809828.3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公司开具的2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8日
关于送达福州菁铭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3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关于送达福州菁铭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菁铭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77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77号
福州菁铭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NCMM1K):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公司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梅坂村39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兴,身份证号码:350121********037X)、财务负责人(王日健,身份证号码:350104********4431)、办税人员(张祥兴,身份证号码:350121********037X)。
(二)你公司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3份,价税合计7714612.82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回流)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9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送达福州笃清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3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关于送达福州笃清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笃清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72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72号
福州笃清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JGLF78):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公司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珠中村25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笃清,身份证号码:431023********3115)、财务负责人(李志样,身份证号码:431023********2273)、办税人员(李志样,身份证号码:431023********2273)。
(二)你公司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8份,价税合计8646884.85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回流)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9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送达福州研霏逸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3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研霏逸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研霏逸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66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66号
福州研霏逸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2YL45P3C):
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珠中村32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兰,身份证号码:350181********6181)、财务负责人(林*兰,身份证号码:350181********6181)、办税人员(林*兰,身份证号码:350181********6181)。
(二)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份,价税合计122,931,037.48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33份,价税合计96,527,407.11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13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送达福州铭崇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2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铭崇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铭崇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59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59号
福州铭崇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2XYKDG4W):
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田中村白中街139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码:513030********2019)、财务负责人(王*光,身份证号码:420682********102X)、办税人员(王*,身份证号码:513030********2019)。
(二)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0份,价税合计14,781,169.44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750,515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送达福州捷亚鑫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2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捷亚鑫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捷亚鑫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64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64号
福州捷亚鑫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1JTQM1T):
我局于2018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黄石村30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榕,身份证号码:350121********6025)、财务负责人(方*钰,身份证号码:350881********0027)、办税人员(方*钰,身份证号码:350881********0027)。
(二)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16份,价税合计29,134,915.15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78份,价税合计72,646,401.79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3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7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送达福州捷取运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捷取运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捷取运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58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58号
福州捷取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2Y829AXT)
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攸太村25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辉,身份证号码:350721 ********4912)、财务负责人(周*吟,身份证号码:360421********4025)、办税人员(黄*辉,身份证号码:350721 ********4912)。
(二)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价税合计34,120,076.93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7份,价税合计8,728,810.83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公司开具的6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送达福州赋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赋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赋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60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60号
福州赋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2Y1U0B99):
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白汀村125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杰,身份证号码:350721********4915)、财务负责人(董*,身份证号码:340321********3820)、办税人员(郑*容,身份证号码:350123********1524)。
(二)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4份,价税合计34,601,502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21份,价税合计63,185,795.05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3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公司开具的72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送达福州鼎欧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16时0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鼎欧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鼎欧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454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0〕454号
福州鼎欧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2Y0GXD10):
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白中街203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敏,身份证号码:350122********5259)、财务负责人(董*,身份证号码:340321********3820)、办税人员(余*征,身份证号码:350125********4121)。
(二)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2份,价税合计37,511,955.86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40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