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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外汇收款的,开票金额是否需要折算为人民币?如何折算?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外汇收款的,开票金额是否需要折算为人民币?如何折算?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17时17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外汇收款的,开票金额是否需要折算为人民币?如何折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外汇收款的,开票金额需要折算为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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