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从事种植花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同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两项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17时17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我单位从事种植花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同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两项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规定:“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因此,单位从事花卉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可按最优方案选择享受优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