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垫付税金
留言时间:2019-06-2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对于海外垫付税金是否可以不用开具国内税务发票,客户凭国外海关的税款单据以及其他证明真实交易的文件(如提单,舱单,合同,等等)就可以直接入账作为成本/费用,而无需货代企业另行开具税务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8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如您企业支出属于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垫付的税款,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垫付的税款实际是境外企业依法应缴纳的税款,不能由境内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您企业支出属于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应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