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企业帮境内企业垫付在境外产生的税费的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04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对于货代企业帮境内企业垫付在境外产生的税费, 是否可以不用开具国内税务发票,境内企业是否可凭借境外海关开具的税款单以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做为入帐的依据,无需货代企业开具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5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根据您的描述,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