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买合同印花税缴纳时间
留言时间:2019-08-13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公司目前按月缴纳印花税,即当月签订的所有合同,在次月申报印花税,商品房购买合同在签订当月已缴纳印花税,但在办理房产证时,房产局又要求再次缴纳房产税、契税等,存在重复缴纳问题,请问如何处理?目前按月申报印花税只有各项合同总金额,没有详细的合同清单,是否可以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办理房产证时再缴纳印花税?
附件
印花税申报表.png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4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的描述,企业按月申报缴纳印花税,在办理房产证时不存在重复缴纳房产税和契税的情形。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