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成本加成利润率
留言时间:2019-09-03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你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请问福建省福州市对于其中第(三)条成本利润率的规定是怎样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4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目前并无文件规定增值税组价的成本利润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