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煤炭海关进口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问题请示之二
留言时间:2019-09-04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9月4日,贵局对我司的咨询意见收悉。
我司接税管人员的口头通知,对于前份咨询所述的进口煤炭的销售亏损部分的进口增值税,要求我司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这些税款是我司实际支付缴交给海关的,做进项税转出合理吗?我司该如何处置税管人员的口头通知?
祁盼示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5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若您企业符合非正常损失的,需要做进项转出。进项税额转出与进口增值税额缴纳给海关并无关系。由于未能了解您企业的具体情况,请以当地税务机关征管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