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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咨询发票上的税率

09-30 咨询发票上的税率 我要评论

咨询发票上的税率

留言时间:2019-09-1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司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根据财税2018【120】号文件,我司符合文件要求免征增值税同时已做了免税备案。我司有经营租赁业务,并开具租金发票,请问发票上的税率是体现“免税”还是体现“0%”?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为在孵对象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发票票面税率栏体现“免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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