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福利是否需代扣代缴个税
留言时间:2019-09-25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例如中秋发放月饼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福建省是否有下发过相应的政策规定,如果麻烦提供下文件编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代缴。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