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
留言时间:2019-09-30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是什么?是按合同签订时间时的标准还是收到清算通知书时的标准?因为合同签订时间和收到清算通知书的时间不一样,确定普通与非普通的口径也不一致。有何依据?2、福建省南安市的普通住宅标准中,如果面积144以下的两层住宅,户型上有露天,下有车库的两层楼,是否符合普通住宅标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为普通住宅。以签订预售合同并办理备案时点确认适用标准。如是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则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