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款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0-0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款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您所述“土地款滞纳金”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