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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进项税额抵扣

09-30 进项税额抵扣 我要评论

进项税额抵扣

留言时间:2019-10-1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你好,公司2019年9月前为一般纳税人,按简易计税征收,后纳税评估中中发现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所以税务局要求调整税率,补缴税款。公司10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且10月已申报增值税,但是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进项发票当时没有进行进项抵扣,现在无法在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中勾选确认,且在金三系统上无法实现认证抵扣。所以,想问如何操作,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10月已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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