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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14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公司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参照财税2019年21号文可以按定额标6000元/人/年抵扣,最高可上浮50%。文件第三条“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文是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否也是要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才能抵扣?是否有政策依据,请作出合理解释,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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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9〕21号所述自主退役士兵,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企业招用符合该条例规定退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实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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