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同开企业抬头发票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对方以个人名义跟我司签订了承租合同,现在要求我司开具企业抬头的发票给他,用于对公报销。请问对方需提供什么信息或材料,我司才能为其开具企业抬头的发票?对方提供的材料,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实际服务接受方为自然人,则应据实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相符的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