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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个人合同开企业抬头发票

个人合同开企业抬头发票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对方以个人名义跟我司签订了承租合同,现在要求我司开具企业抬头的发票给他,用于对公报销。请问对方需提供什么信息或材料,我司才能为其开具企业抬头的发票?对方提供的材料,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实际服务接受方为自然人,则应据实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相符的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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