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18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
因劳动关系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不是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纳税,是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收入纳税规定,还是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该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