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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跨境免税业务备案

09-30 跨境免税业务备案 我要评论

跨境免税业务备案

留言时间:2019-11-22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该文中指的相同跨境行为,是指业务相同吗,即对不同的客户提供相同的跨境免税业务,无需根据每个客户的相关境外证明进行备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此处的“相同跨境行为”指的是同一类增值税应税服务,不需要再按照不同购买方区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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