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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无车承运税务处理

09-30 无车承运税务处理 我要评论

无车承运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6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司工商经营范围无运输资质,公司无运输车辆。实务操作中与客户的业务范围拟增加提供运输服务。经查询税控盘开票系统,我司能够自行增加“交通运输服务”开票项目进行开票。请问,该业务开展我司有哪些注意点?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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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您确实发生了上述应税行为,可以据实开具发票,如没有该税目,可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到税务机关窗口新增税种。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增加,建议您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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