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
留言时间:2019-12-0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2019年4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现在,在2019年4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且允许抵扣。假设该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允许计算加计抵减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