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增值税加计抵减

福建省税务局:增值税加计抵减

09-30 增值税加计抵减 我要评论

增值税加计抵减

留言时间:2019-12-0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2019年4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现在,在2019年4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且允许抵扣。假设该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允许计算加计抵减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