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银纸灰开具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8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从事焚化品灰提炼铂金的企业,我公司在收购环节是否应该给卖方开具发票?开具给卖方的收购发票应选择什么品目?是否属于免税开具?可否作为进项抵扣?抵扣税率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若收购单位是向个人购买货物,可以按照具体货物名称开具收购发票。除收购农产品外的其他收购发票不能用于进项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 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收购发票包括五联版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两种形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