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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关于送达XXX(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XXX(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6日08时4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XXX(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XXX(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20〕10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三稽处〔2020〕104号

  当事人:XXX(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5XXX9667474)

  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350126XXXXXXXX1832)

  财务负责人:XXX(身份证号码:350126XXXXXXXX1832)

  注册地址:福州市XXX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及产品、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黄金、黄金制品、重油、柴油(不含危化品)、橡胶及橡胶制品、初级农产品的代购代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类);针纺织品的织造、加工(无漂染工序);沥青(不含危化品)、沥青油(不含危化品)、燃料油、天然气(作为燃料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代购代销;煤焦沥青、硝化沥青、石脑油、乙烯、丙烯、1.3-丁二烯[稳定的]、异丁烯、丙烷、正丁烷、异丁烷、丙酮、乙醇【无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17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协查工作的通知及我局选案部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指派检查人员于2020年4月1日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三稽检通一〔2020〕149号),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广州市江帆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税务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1日。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你公司目前为非正常状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最后申报日期为2019年7月。

  二、差错事实及主要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协查工作的通知:你公司取得广州市XXX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22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36911142,金额3223.29元,税额96.71元,价税合计3320元)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因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你公司做出如下税务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取得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你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320元,2018年你公司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8620853.4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8620853.47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118303887.36元,调增后你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8624173.47元,弥补以前亏损28624173.47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118300567.36元(其中2015年12338515.67元,2016年17459929.37元,2017年88502122.32元)。调增后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因此不予追缴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由你公司自行调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本税务处理决定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6月19日

  附件(以下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税务处理决定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二、总体要求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审批、备案、综合比对等方法,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交易和企业清算管理工作,确保税基完整和准确。

  1、……

  2、……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刷、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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