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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福州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7日09时5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橄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月22日出具榕税稽处〔202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1号

 当事人:福州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XXXYPT8323)

 法人代表:丁某某(身份证号码:532627****0114071*),财务负责人同为丁传明。

 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对湖路58号逸园新村3#楼1层18店面。

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20〕284号)并公告送达,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10000000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未查询到你公司申报数据。你公司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走逃失联;提供虚假银行开户信息;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有购进相关商品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发票并向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进行纳税申报。你公司共计开具货物品名为钢筋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开具金额205470.09元,税额34929.91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认定你公司系以虚开发票为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开具金额205470.09元,税额34929.91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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