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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福州腾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腾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2日14时4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腾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腾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1〕44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1〕44号

  福州腾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1MA2YNHYG0U):

  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塘下队)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兴枝(身份证件号码:352129196108091029)、财务负责人林美钦(身份证件号码:350103194204150231)、办税人员黄巧芳(身份证号码:35210119740513082x)。

  (二)福州腾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具体违法事实:

  1、无生产加工经营能力: 系统显示你公司申报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为0元。

  2、你公司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的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你公司未在此经营。

  3、你公司人员林美钦在国家税务总局闽侯县税务局约谈中确认你公司无生产加工能力。

  4、你公司进销项品名严重背离,将暂缓征收消费税产品品名变更品名为消费税应税产品品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你公司购进的原料品名全部是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消费税),开出发票品名是*汽油*汽油、燃料油*燃料油(消费税应税产品)。

  6、你公司取得上游开票企业的发票总额和资金往来不匹配。

  7、你公司存在虚填成品油消费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抵扣税额”及“本期实际抵扣税额”,进行虚假申报。

  8、经查询系统,你公司2018年度开具7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正数票金额合计560份55820409.46元、税额合计8931265.74元、价税合计64751675.20元,负数票91份金额合计-9024436.31元、税额合计-1443910.18元、价税合计-10468346.49元,红字发票92份金额合计9124417.73元、税额合计1459907.31元、价税合计10584325.04元)。品名名称:*燃料油*燃料油,数量:10728.05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你公司2018年开具的7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明细详见附件2—此处省略)。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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