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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委托加工印花税

09-30 委托加工印花税 我要评论

标  题: 委托加工印花税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1-02-24

回复时间: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3-02

留言内容:

委托加工中,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的部分材料能否单独签购销合同,单独开票还是一定合并开加工费发票?如果可以,委托方和受托方印花税如果计算?是分别按材料*0.03%+加工费*0.05%还是(材料+加工费)*0.05%? 有什么相关条例支撑?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合同订立不属于税务部门规范范围。受托方受托加工产品,如仅提供辅料,可按加工劳务开具发票。如您签订的是货物加工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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