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建筑行业甲供材料工程,施工单位选择计税方式的问题
写信人: 燕**
咨询时间: 2021-03-18
回复时间: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3-24
留言内容:
我单位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三明市承揽一项甲供材料施工总承包工程,已签订施工合同。 现业主要求我方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我司认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中“.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规定。我司有权选择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业主不能指定我方一定要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业主认为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要求我司根据该文件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司认为,财税(2017)58号文是对财税(2016)36号文的补充说明,明确了甲供工程材料范围,并不是将财税(2016)36号规定作废。请问该甲供材料工程我司是否可依据财税(2016)36号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符合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除了包括符合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的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还包括其他建筑服务的,也适用该条款。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除了符合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以外,还包括其他建筑材料的,也适用该条款。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