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关系代位继承房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3-18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家于2015年拆迁搬走,我父亲于2016年过世,我伯父(无直系亲属,只有我父亲一个弟弟,生前我们赡养)于2016年晚于我父亲去世。
今年回迁房子,我伯父名下的房子准备落户到我名下。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我的情况符合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的代位继承条件。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若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若不属于继承情形无偿取得的房产,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您所述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否属于继承行为建议您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法律部门。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以下称《公告》)的规定执行。《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