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运费备注栏填列
写信人: 郑**
咨询时间: 2021-03-24
回复时间: 2021-03-30
发布时间: 2021-03-30
留言内容:
我司为集装箱运输拖车公司,每天内场车辆往返于码头前沿与堆场之间(大约500米),请问这种情况备注栏可汇总填集装箱数量,不填起始点与终点,车号这些具体信息?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需要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