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租用场地做餐饮水电费是由出租方代收代付,税前抵扣是否需要出租方开具水电费分割单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1-03-27
回复时间: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4-02
留言内容:
我司承租某事业单位的部分场地作为食堂,水电费由事业单位统一代收代付,但是国家电网开具的发票抬头统一为事业单位的抬头。问:1、由于该事业单位说无法开具发票给我们,那么我司在税务上是否需要取得事业单位发票复印件,以及水电费分割单作为税前抵扣凭证?2、水电费分割单是否有统一的模板供参考,还是需要自己制作?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述的情形可以以水电费发票的复印件与分割单作为入账凭证。分割单没有统一模板。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